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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须知
2014-09-16 21:41

  一、在喀中国公民办理结婚手续须知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在喀的中国公民;

  2、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结婚登记应提交材料: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4、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6、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并领取结婚证。

  二、在喀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须知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协议书(需现场签署);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三)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增加离婚冷静期。

  1、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初审通过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3、离婚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使馆审核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4、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坚持离婚的,需持所需证件和材料,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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