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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外汇管理规定
2015-04-09 16:50
 

  一、主要特点  

  喀麦隆外汇管理规定主要以2000429日制定的、200412日正式生效的第02/CEMAC/UMAC/CM中部非洲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为依据。该规定取代了喀原来的外汇管理办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国家从经济活动领域中退出,将外汇经营和转移管理职能转交给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  

  2、取消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和行政审批;  

  3、经常账户交易支付自由化(包括商品和服务、可视物、外汇结购等);  

  4、加强对银行在外汇操作和监管事务中的问责。  

  二、进行外汇买卖转移的条件  

  不以资本转移为目的的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外贸交易、银行和信贷短期便利条件等服务、贷款利息或其它投资收益的支付、借款分期偿还等,另外还包括针对旅游者的无形物和外汇结购,具体如下:  

  1、观光旅行  

  外汇结购上限为400万非郎。  

  需提供材料:有效护照及旅游目的国有效签证、交通凭证(机票)。  

  2、商务旅行  

  外汇结购上限为1000万非郎。  

  需提供材料:有效护照及接待国有效入境签证、交通凭证、营业税有效纳税证明、有效纳税卡、商务旅游证明。  

  3、公务出差  

  公务出差指的是因公共或私人管理部门需要而进行的职业的、个人或集体的旅行。  

  外汇结购上限为400万非郎。  

  需提供材料:出差指令、有效护照、旅行凭证。  

  4、医疗旅行  

  外汇结购上限为500万非郎。  

  需提供材料:有效护照及接待国有限签证、交通凭证(机票)、医疗病历材料。  

  5、求学旅行  

  需提供材料:学习注册或奖学金证明、实习通知、旅行期限管理证明。  

  6、捐款  

  包括社会捐款和其它所有性质的向政府部门或经济公共机构的捐款。  

  需提供材料:贴有印花税的申请、涉及人员名单、合同复印件、受益人具体地址。  

  7、自由职业者酬金  

  需提供证明材料:酬金账单和合同。  

  8、工资积蓄  

  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喀外籍劳工将其部分工资汇出。  

  需提供材料:有效护照复印件、经过公证的有效居住证复印件、由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关月份的工资单、纳税申报单。  

  9、红利和利润  

  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喀外籍劳工将其部分工资汇出。  

  需提供材料:公司营业资产负债表、股东普通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和资产分配表、动产收入中的比例税率结转收据复印件。   

  10、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指的是非常驻居民拥有的房屋租金收入,其转移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收入的50%  

  需提供材料: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缴纳租金当年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11、利息  

  利息指的是常驻居民向非常驻居民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如果涉及的是需要经过审批的贷款,还需要提供由喀财政部发放的借款批文复印件。  

  需提供的材料:贷款协议复印件和折旧表、能够证明资金汇入喀麦隆的银行贷款意见书。  

  三、资本转移的实现条件  

  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1、贷款和借款  

  银行负责审核和执行不需要经过审批而只需到喀财政部备案的贷款和借款的唯一授权机构,包括总额不超过1亿非郎的所有交易,以及银行内部的操作。  

  2、直接投资  

  如直接投资金额低于1亿非郎,需向统计部门申报,相关资金的转移可由经授权的中介方自由操作。如直接投资金额超过1亿非郎,需向喀财政部申报,除非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其未分配利润的再投资。另外,资金转移还需得到喀财政部的批准。  

  3、有价证券  

  一般来说,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年金、债券、股票、基金股份和利润股份、所有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代表上述证券的所有证书。另外,还包括息票、股息、认购权以及股票具有的其它权利。在中部非洲经货共同体发行、经营、宣传和出售总额超过1000万非郎的外国有价证券时,需要提前得到喀财政部的批准。  

  四、取得营业收入汇出证明的条件  

  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营业收入汇出证明单一副本由喀财政部国库、金融与货币合作总局颁发,所需材料包括:贴有印花税并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申请、经过公证的受益企业纳税卡复印件、在经营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银行提供的最终发票、与每个凭证有关的提单或空运提单、贷款或转账意见原件以及/或者银行汇出证明。  

  五、主要参考制度与文献  

  12000429日制定的第02/CEMAC/UMAC/CM中部非洲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  

  22001320日制定的第00829/MINEFI/DCE/FE/CEA1号关于取得抵扣增值税的营业收入汇出证明的条件的法令。  

  当地居民或非当地居民旅行进出共同体边界海关时,如其携带的外汇,有价证券价值超过100万非郎,均需向海关申报。 
根据旅行目的的不同(游客、商人、病人等),只要出具相关证明通过指定银行都能够购买外汇。外汇额度每天为20-50万非郎,每人每次旅行的最高外汇额度为400-1000万非郎。 
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在中非国家银行成员国之间旅行时,携带共同体货币现金无金额限制。

        非当地居民在离开共同体国家时,如其携带外汇和其他支付手段的金额与其进入共同体时所申报的金额相同,则可以自由出入;若在进入共同体国家时未做任何申报或出境时所带现金超过了100万非郎,应说明其超出部分现金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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